2007年11月20日 星期二

北埔-慈天宮


2007-11-11 攝於:台灣 新竹縣 北埔鄉 慈天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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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11月16日 星期五

新建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(一)

第一章 總則

101 依據

本規範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7條第2項規定訂定之。


102 一般事項
102.1 尺寸:
本規範中未註明「最大」、「最小」或「限定範圍」﹙如3-5公分﹚者,所有該項尺寸的誤差不得大於3%。

102.2 圖表:
本規範所有圖表,除非特別註明者,皆為規定之一部份。


103 用語定義
103.1 行動不便者:
個人身體因先天或後天受損、退化,如肢體障礙、視障、聽障等,導致在使用建築環境時受到限制者。另因暫時性原因導致行動受限者,如孕婦、持重物之人及骨折病患等,為「暫時性行動不便者者」。

103.2 無障礙設施:
又稱為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,係指定著於建築物之建築構件,使建築物、空間為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、進出及使用,無障礙設施包括室外通路、坡道及扶手、出入口、出入口、室內通路走廊、樓梯、昇降機、廁所盥洗室、浴室、輪椅觀眾席位、停車位等。

103.3 無障礙設備:
設置於建築物或設施中,使行動不便者可獨立到達、進出及使用建築設施空間、建築物或環境。如昇降機之語音設備、廁所之扶手、有拉桿之水龍頭等。

103.4 無障礙通路:
符合本規範規定的室內或室外之連續通路,包括室內外通道、坡道、昇降機、出入口等可使行動不便者獨立進出及通行。

103.5 動力輔助門:
使用動力機制來操作及控制的門。

103.6 點字系統:
可憑觸覺感知提供視覺障礙者辨識資訊之文字符號。

103.7 標誌:
由陳列的文字、符號、觸覺裝置或是圖畫所組成的建築構件,用以傳達資訊。

103.8 觸覺資訊:
可經由觸覺感知傳達資訊之方式。

103.9 引導設施:
指為引導行動不便者進出建築物設置之延續性設施,以引導其行進方向或協助其界定通路位置或注意前行路況。例:藉由觸覺、語音、邊界線或其他相關設施組成,達到引導視覺障礙者之功能。


來源網頁:無障礙設施規範草案
pdf檔下載:第1章總則960927.pdf(72.47kb)

2007年11月8日 星期四

布魯克林大橋 (Brooklyn Bridge)


2007-09-20 攝於:美國 紐約 布魯克林橋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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